2019年1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由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党建联络员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超过300个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30%。
第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但不包括聘任制的秘书长。
第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由会长召集。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三条 本会选举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