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四个档次:
(一)单位会费:村2000元/年、居500元/年、其他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费:村3000元/年、居1000元/年;其他2000元/年;
(三)会长单位会费:村8000元/年、居4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
单位或个人会员,自愿多缴不限。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第四条 本会按照《章程》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3、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4、开展各类学习交流,促进会员间的沟通合作;
5、根据会员需求,提供相关服务;
6、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五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度会费。如有特殊情况缴纳会费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减免。
第六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会费标准的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本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