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和本会《章程》,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事工作;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党组织负责人、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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