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保障本会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建工作联络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党建工作联络员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的理事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七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诚信承诺制度;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提议,可以提交会员大会罢免。
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为单数。理事可连选连任。如理事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十一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到期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聘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通过会员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如常务理事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四、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选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 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未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或主持。会议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力,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协会负责人的选举和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实行一理事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某理事、常务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理事、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实到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到会人员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记录)、决议、决定等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供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查阅。
第二十五条 如会长不履行职责,不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或由监事会担任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题,应当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因理事会内部纠纷,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可以由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引入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