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制定
2019年1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一般为本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本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机构证书的单位也可入会,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员:
1、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
3、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会员: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情况介绍;
3、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第七条 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并发出《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予以公布。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协助本会做好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相关信息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
本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为便于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增强协会的工作活力,由秘书处按村、居分别划分若干小组,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活动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每年开展两次小组活动。小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向组长请假。
小组活动的时间、内容、方式由小组成员商议或者组长确定,每次活动,应及时与秘书处沟通。
第十三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退会的程序
(一)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正式通知协会,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取消其所享有的会员权利与义务,协会秘书处注销其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十八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加入协会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协会的,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