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第一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上海市嘉定区村居工作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切实履行理事会赋予的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嘉定区村居工作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秘书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及市、区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会议精神,起草会议纪要、落实会议决议、及时向会员通报决定事项;
(五)负责新会员的审核工作,进行会员会籍管理和会费收缴的工作;
(六)利用网站、公众微信号,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七)管理协会资产,接受社会捐赠;
(八)按照政府的导向和会员的意向,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九)承接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按照社团管理机关的相关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与协会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协会声誉;
(三)办事严肃认真,做到准确,高效;
(四)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和反对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
(五)强化服务意识,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服务周到;
(六)发扬团队精神,互敬互助,团结协作,关爱集体。
第五条 协会的相关重大事项,秘书处应提出具体方案,提请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六条 秘书处在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中,需以协会名义签订合同的,由协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订,所有合同文本应妥善保管。如发生经济、民事纠纷,应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进行续聘。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聘用人员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公休日和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村居工作协会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702号(邮编: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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