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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村居工作协会章程(草案)第二稿

时间:2018-12-18 10:32:36     来源:秘书处     查看: 204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嘉定区村居工作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和社区建设领域的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由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党建联络员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提升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能力,加强村居实务研究,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驻所设在上海市嘉定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执行和宣传有关村、居委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基层民主,推动基层组织建设;

(二)开展村、居委会自治研究,促进村、居委会之间横向交流,提升村、居委会自治水平;

(三)收集社情民意,探索新形势下村、居委会群众工作方法,完善村居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动村、居委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四)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和承接街镇相关的服务项目;

(五)协助村居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村居自治等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引导、组织研讨、提供咨询、开展培训、进行调研、对外联络;承接政府委托事宜与村居自治项目;协助村居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本区范围内的村居自治组织;

2、与社区治理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其他关注社区治理,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推动的机构。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实际从事社区治理工作且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3、从事社区治理领域研究的专业人员;

4、其他关注社区治理,并在实践中积极倡导和推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各项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活动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小组成员开展活动;小组活动一年不少于二次,活动的内容由小组成员共同商议和决定;组长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本组其它成员为小组活动召集人。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信息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应当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本会会长召集和主持。如会长因故不能或者不召集,理事会可推选其他副会长为召集人。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制定或修改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会长因故不能或者不召集,理事会可推选其他副会长为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单位理事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派员出席;个人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授权其他理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拟定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拟定或修订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和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八)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制定或修订不涉及会员大会审定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会长因故不能或者不召集,常务理事会可推选其他副会长为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授权其他常务理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经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选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常务理事(理事)会审定;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人选;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工作人员;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秘书处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会务公开制度。秘书处应当利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会员的查询和监督:

(一)理事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会费收缴情况和协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会员利益、会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第三方对协会的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协会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各项开支手续完备,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为完善本会民主管理体系,本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员大会制度;

(二)理事会制度;

(三)监事会制度;

(四)会员管理制度;

(五)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七)秘书处工作规范;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十)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接待和访问会员制度;

上述制度(一)、(二)、(三)、(四)、(五)由会员大会制定或修订;其它制度由理事(常务理事)会制定或修订。制定或修订后的制度由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增值财产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