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本社区的合法权益、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加强对社区印章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印章的名称、规格、式样
印章的名称及规格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有关印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机构印章式样分为:社区党组织印章、社区居委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及各下属委员会的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本社区须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后,方可凭区人民政府的批复申请刻制印章印章须经主管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数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本社区新印章启用时由办公室下发新章启用文件。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
本机构印章应落实专人保管,具体为:
(一)社区党组织印章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二)社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签由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
(四)各下属委员会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鉴,应分开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需报办公室备案。
印章保管需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
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日时间和图样等信息。
社区专职人员持有本机构印章的,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外出公差须将公章交由机构指定的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印章的更新、遗失与停用
印章更新,应交回原印章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印章遗失,应立即即向社会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刻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社区名称变更
(二)印章损坏、遗失、被窃
(三)社区注销、吊销、撤销。
印章停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登记档案,主管准予注销后,由街镇管理机关收缴印章。社区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由主管管理机关收缴印章,拒不缴回或者无法数回印章的,由主管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使用原则:本社区各级人员使用印章须按逐级管理原则,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本社区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
(二)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相关负责人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用印登记单》作为用印记录由印章保管人留存,每年12月31日将用印台帐整理后汇总归档。
(三)用印程序:
各类用印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社区负责人批准。其中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或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单》,载明用印时间、发往何处、份数等,经负责人签字批准。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可盖章,并在用印单上签字。
(四)外出用印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社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外带社区印章申请》,载明外带印章用途、地点、时间、办事机构、同往人员等,经本社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带使用。
第八条 责任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并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任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社区印章。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撞自使用。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社区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子处分或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制度于XX年X月XX日经XX社区第X届第X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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