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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18-09-12 10:02:08     来源:     查看: 107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与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应按法律、法规及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开展居民自治,并对辖区内涉及居民群众的公共事务进行议事、听证、决策、协调、服务、评议、指导等活动。

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应主动配合、接受社区监督委员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自治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居委会工作应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服务群众;居委会根据社区实际和居民与社区成员的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做好社会参与,形成社区社会治理合力,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与水平。

第二章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事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形式管理与协调社区中的各项事务,居民会议应当履行以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

(二)制订和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制订居民会议、居委会下设委员会、居务公开、三会(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楼组居民会议、社区监督、居民代表联系居民户等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四)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评议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八)纠正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六条  居委会应当根据本社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应采取居民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讨论通过后实施。

居民户代表会议通过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派1名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下,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

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

需要报告居委会工作;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岁以上的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

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必须有出席的过半数人数通过才有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居民会议应当做好会议签到和记录。

第八条  居委会应当于在居民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

居委会应当居民会议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居民会议的议题和内容。

以书面形式召开的居民会议,应审核居民或居民户的签字确认,并做好表决票和征求意见表的回收统计工作

第九条 居民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由出席人过半数的通过才有效。

第三章 居民代表

第十条 以居民小组为单位,以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产生居民代表。每个居民小组推选12名代表,超过30户的可适当增加代表名额。居民代表与居委会同届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居民担任。其中在职党员、在职人员或专职人员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本居委会建立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居委会应按照民情责任区的原则,确定居民代表所联系的户。居民代表应经常与联系户保持沟通,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联系户的意见、建议。

居民代表遇到重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多数联系户的意见做出选择。

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以书面征求户意见方式的居民会议,居民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内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或去所代表的居民家庭户落实书面征求意见发放和回收工作。

居民代表应随时掌握联系户变更的情况,并把居民户变动的情况和居民代表联系户清册变更的情况及时告知居委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设日常工作机构(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居委会可以不设);工作人员或委员由普通居民和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社区工作者协助居委会成员开展日常的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四条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经居住本社区的居民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居委会建立社区监督委员会制度。社区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社区监督委员会实行公开挂牌,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9人组成,其人选中应有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德高望重的居民;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居民担任。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社区党组织提名、业务主管单位(街道或镇主管部门)推荐或从本社区居民中,通过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与居委会相同,不可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居委会下属委员会是居委会的日常条线工作。

居委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下属于委员会。

人口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居委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

居委会成员兼下属委员会主任;主任人选不足可以从居民中按照选举程序产生,各下属委员会根据需要由37名委员组成,其委员必须经居民会议(按照居民户代表会议书面表决)确认,按照选举程序产生。

其中,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其身份必须是本社区的业主,本小区的业委会成员、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成员及其家属和本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利益方成员不得担任委员。

第五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八条  居委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不设立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的社区由居委会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九)积极培育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协调社工站与居民的关系,支持社区站开展工作,评议社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中依法进行居民自治工作和为社区居民服务是居委会最根本的任务。

 第十九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依法自治、依法行政和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区居务公开、物业收费公开、小区业委会事务公开等公开内容、时间、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对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资金使用状况的审核;

(三)主持召开会议对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小区业委会等成员及社区相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协助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

(五)对社区居委会等成员的评议意见交给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公共服务单位的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收集和反映居民(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物业服务单位或组织及时作出答复;

(六)向XX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关于民主评议:注重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及其成员和社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条 居委会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居委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委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成员可以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居委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建立居委会下设委员会制度,居委会各下属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参与居民矛盾的调解;

2、信访工作代理;

3、分析社区成员之间不协调的因素及产生问题的主、客观的原因;

4、调适居民家庭内部产生的各种矛盾;

5、社区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与居民(业主)之间的纠纷协调;

6、制止各类突发性产生的不稳定状况及局面;

7、了解和掌握社区内不稳定的各种因素;

8、楼组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二) 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1、配合、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治安;

2、提出和分析社区治安状况,对社区成员反映的治安问题及发生突发性事件或暴力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措施;

3、理清和查证流动人口的状况;

4、组织各类社区成员开展日防、夜防工作,组织志愿者联防队伍;

5、检查和落实社区安全及治安防火工作,参与和指导社区综合抢险工作;

6、监督物业公司社区保安工作;

7、民防工作。

(三) 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

1、卫生工作宣传;

2、发动居民参加社会卫生工作;

3、培育社区成员良好的生活习惯,配合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社区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指导社区垃圾分类工作;

5、协助街道(镇)市政管理部门、爱卫会监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工作;

6、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日常卫生和绿化管理;

7、“红十字”会工作、募捐活动;

8、进行健康教育工作和开展健身运动;

9、食品安全督查工作;

10、献血工作。

(四)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1、做好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社区的固体废物、噪音、污水等污染;垃圾乱堆乱放、违法搭建、乱砍绿化、影响社区景观等现象,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劝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听劝阻、不进行整改的,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2、引导居民正确地重视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地处理物业管理和自己房屋维护的关系,组织居民学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物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居民进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的法规培训;

3、认真听取业主委员、物业服务公司等有关工作汇报;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依法开展日常运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对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工作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4、对社区物业管理中所发生的问题和矛盾,进行调查研究并听取业主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办理;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5、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协调;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6、参与组建业委会筹备工作和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7、有关物权方面涉及社区公众利益事项、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的物业管理事项组织业主召开听证会,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8、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拟定,督促业委会组织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讨论与修订;培育业主的契约精神,一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9、对小区内施工进行现场监督;组织业主对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其他下属委员会职责按照《社区居委会下设委员会制度》的规定内容确定,并由居委会下属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章  楼组自治

第二十七条 楼组居民会议

本社区建立楼组居民会议制度。

(一)楼组居民会议制度主要特点:

1、全体楼组居民共同参,体现全体居民的意愿;

2、以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居民的行为;

3、从根本上实现楼组居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力。

(二)楼组居民会议楼组会议的职责:

1、推荐、撤换楼组长;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代表;选举区人大代表候选人;

2、制定或修改楼组居民会议制度、楼组居民公约,监督楼组对楼组居民公约与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楼组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讨论并提出对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的建议;

5、反映 楼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6、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7、提名或推荐居委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楼组八大员、业委会成员、业主召集人或其他成员。

(三)居民小组长协助居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发动居民自愿签订楼(栋)组公约,并督促居民自觉履行。

第七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会议、社区监督委员会会议、下属委员会会议、楼组长会议、楼组居民会议必须有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人员到会,会议方能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会议的议提,由会议的支持人根据工作的需要确定,其他人员提出的议提要交会议讨论的,应事先与居委会主任或会议召集人进行沟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议提及有关事项应该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要经过充分的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六)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或居委会负责召开;居委会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常务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由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主持;社区监督委员会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属委员会会议由下属委员主任主持;楼组会议由楼组长主持。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制度如下:

(一)工作例会制度。

居委会及各下属委员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居委会工作例会由居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请假的,可委托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和主持。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召集和主持。

工作例会主要讨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处理的途径和办法;传达和布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意见;汇报和检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等。

工作例会讨论和决定事项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工作例会可邀请居民小组长、社工列席。工作例会应做好记录。

每星期召开一次工作碰头会,总结上星期的工作,布置本星期的任务。

(二)值班接待制度。

本居委会实行错时值班制。

居委会应安排好每周一到周日值班接待,并公布接待人员、时间、地点。

居委会值班接待人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每天值班接待人员不得少于1人。值班接待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脱岗,不在值班时间做与值班不相干的事情;耐心细致接待居民群众来访、来电,并做好记录;对值班时间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预案程序办理。

(三)联系居民制度。

 除了居民会议、工作例会等形式保持与居民的联系外,居委会成员应会同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社工分块负责定期与居民联系,并做好记录。

(四)“三会”制度

居委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居委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居委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广泛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充分反映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五)居务公开制度。

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的联系和监督。公开告知的内容

1、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3、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4、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5、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6、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公开内容还应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为民服务项目、接待时间等事项。

居委会每年要定期定时召开居民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居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公章管理制度。

居委会的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

居委会公章应依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为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和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居委会公章销毁、换新或变更,均应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办理。

(七)财物管理制度。

居委会原则上应该分开办公,如办公场所紧张可以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街道办事处为之配置的有关物品、下拨的相关经费,居委会及社工站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调整统筹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应事先征得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对添置、自制、调拨、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办理移交手续。

居委会经费包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拨付的办公经费、活动经费以及受委托向居民、单位收取或自愿筹集、受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费用等。

(八)联席会议制度

居委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社区其他制度如社区的资金使用、社区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制定,按照区民政部门和街镇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九章 社工站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设社区总站,各社区设立社工分站;社工站人员由社区总站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十一条  社工分站主要工作是完成街道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居委会开展好各类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对各居委会分设经费帐号,登记造册;居委会经费使用开支按有关预算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非兼任社工的居委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适当给予工作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居民代表大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或街道(镇政府)批准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