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本社区财务管理,加强本社区规范化建设,促进本社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区各部门及下属委员会,办理财会事务、社区公共支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社区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財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种规章制度,定期编报财务计划及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对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并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历行节约,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并对本社区资金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 对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五)定期向社区居委会行政负责人、汇报财务管理情况。
第四条 本社区财务部由会计、出纳(报账员)组成。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区财务状况、成本和费用的执行情况,挖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率,及时向社区行政负责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每年度向居民会议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当好本机构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类票据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条 出纳(报账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能转账支付的项目,一律执行转账支付。
(四)严格公务卡管理制度,编制公务卡使用手续,使用公务卡须经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第七条 本社区实行财务预算制度。本社区的财务预算必须报请社区居民会议审批通过。
第八条 社区在执行财务计划和使用经费过程中,必须坚持勤俭理财,统筹兼顾,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报账的票据必须真实、合规、齐全(合同、协议、签字、批准人签字等),报销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街道(镇)财政下发的预算项目填写,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没有纳入年度预算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现金报销金额超过额度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中心财务室出纳。
(二)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社区必须提出申请,报街道(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对违反预算规定的社区,财政部门暂停报账。
(三)添置办公用品等政府采购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必须报街道(镇)采购办按规定用公务卡办理,严禁自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四)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支付取得的有奖普通发票的报销,应持该发票的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即未参加兑奖活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作为单位费用报销凭证。
(五)社区单位赞助费应按纪委“关于规范赞助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要求执行,收到赞助费应开具《XX市行政事业统一收据》,不得以其他发票,尤其是餐饮发票到赞助单位直接报销;赞助款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资金,赞助实物应做好财产登记。
(六)赞助费要按照预算外资金审批程序使用,专项专用,不得移作它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类票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计、出纳(报账员)办理财务事项必须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会计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社区行政负责人,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出纳(报账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本社区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会计、出纳(报账员)应当会同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社区行政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报账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債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法人离任应进行财务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社区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会计、出纳(报账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会计、出纳(报账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机构派人监督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本社区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社区行政负责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社区行政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社区行政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会计、出纳(报账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月薪1-3倍:
(一)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应严格按年初预算细目支出,严禁巧立名目错项支出,严禁隐瞒收入。凡故意错项支出或隐瞒收入,将报街道(镇)分管领导追究出纳(报账员)及社区居委会主任责任;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拨款,扣减当年预算拨款等形式予以处理。
(二)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五)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六)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七)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机构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八)会计、出纳(报账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未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的;
(九)违反本制度其他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出纳(报账员)应予解聘;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慌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区财物或贪污掷用本社区款项的;
(五)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区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发生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XXX年X月XX日经XX社区第X届居民会议第X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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