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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财产保管制度

时间:2018-09-12 09:44:24     来源:     查看: 3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的财产管理,悉依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产,系指社区内居委会所持有的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有较大影响力的奖牌及活动器件和图书刊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管理系财产的保管、收存、计价、盘点及料帐有关的处理事项。

第二章  帐物卡统一

       第四条  社区设立财产总帐簿,除总帐设有分类科目外,各财产保管人员或财产使用人应另设财产明细分类帐。总帐簿登记由社区会计人员或报账员统一登记外,财产保管负责人应设[计算机管制卡帐一套]

       第五条  财产的控制、储藏、维护、修理、调拨、移转、分类编号、低值易耗品报损处理及统计事项,由社区财产保管负责人统一负责管理,社区居委会主任为财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财产的名称、分类、编号及度量衡单位应统一,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采购

       第七条  社区所需要的物品或它日常用品(除应该办理政府采购单的商品外),采购人员必须俩人以上、并填写购物申请单,发票审核人员和报账员不得进行采购,对大宗物品还应该制订买卖合同,同时召开有居民代表参加的相关人员会议共同商量和决策,并落实采购人员。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各部门(条线)、各下属委员会需用的物品,依据年初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居委会经费预算,在规定项目中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有关其他资金使用按照XX街道(镇)资金使用预算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存和发放

       第十条   社区设施或设备完工后,经街道()有关部门验收后,社区应在工程或者项目交付使用第二个月起登记计账和确定财产保管人(原则上使用人为财产保管人)

第十一条  新购物品(包括政府采购单的商品)由财产保管负责人依照实际验收数量填交验收单办理登记,并负责发放。发放物品必须有领物人签字确认。

物品使用原则:使用人为保管人。

        第十二条  建立相应的库房。拨入或退回物品,应按新旧、优劣程度,依品管之材料判定准则分别办理入库。

        第十三条  对办公用品和消耗材料之储存,应分类集中、合理利用空间,以防腐蚀耗损及灾害盗窃。

        第十四条  对贵重物品实行专人保管,社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物品使用后应放入社区保险箱内。如发生因管理不严造成失窃的,当事人应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社区所有的设施、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活动器件等,实行一物一卡制。卡片上应写明商品的名称、数量、内部编号、使用场所及保管人,卡片放()置在明显可见之处(幷用计算机管制)。

       第五章  登帐  

       第十六条  社区设置的计算机存料帐,应按材料之名称规范之不同而分类,幷根据入库等单据,逐日逐笔输入计算机,幷按月编制月报。

       第十七条  各财产保管人员或财产使用人设财产明细分类帐,记录动态财产保管情况,发现损坏或者不能使用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修理后应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社区会计人员或报账员统一保管商品交货验收单(即入库单据)及领料单(即出库单据)按年编号、保管幷于每月最后一张单具注明其为最后一张单据并依次登记财产总账。

       第十八条  社区对受赠物品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社区每年年底对财产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条  对确实不能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或者办公用品,使用人应该提前一个星期,打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社区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财产保管负责人填写低值易耗品或者办公用品报损失单上报居委会工作会议审核。

       第二十一条  批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或者办公用品应有俩人以上负责处理;所得资金应上缴会计部门或报账员。

       第二十二条  废报纸和废杂志和其他物品处理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区财产使用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使用好办公用具,平时应做财产动态保管记录。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办公用具损坏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如应登记不清楚或漏登、少登造成一定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品(商品)的采购和报损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应负领导责任,出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财产保管制度实行事务公开,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财务制度有任何冲突之处,以财务制度为准。如本制度未予以规定的,则以财务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XXXXXX日经xx社区第X届第X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