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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档案管理制度(2018版)

时间:2018-09-11 10:13:43     来源:     查看: 1657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社区(村)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档案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管理要求
   
本社区(村)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
  
第三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本社区(村)档案,设档案管理员由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门存放档案的柜(盒),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可单独设立档案室。
  
本社区(村)档案管理人员,保证本社区(村)及各部门的档案资料齐整完全、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工作变更或调动动时,应将所保管的档案移交清楚,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四条  档案的分类、范围

  (一)党务工作资料:党组织选举、选票、党员清册、党员大会会议和党员活动记录、共建协议、党费缴纳记录或清单、党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党的组织生活的书面记录、党的各类规章制度、党务公开内容和其他党内的文件或资料。

  (二)党群工作资料:工、青、妇、残、志愿者、老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社区社会组织等活动资料。

  (三)区域化党建及统战工作资料:辖区单位信息和资料、区域化社会资源资料、区域内服务对象清册、统战对象资料、相关的宗教人士、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信息;海外华人、侨胞等资料。

  (四)居、村务资料: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章程与公约的修订与备案、年度检查和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资料、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发展规划和报告、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内部管理制度、居、村务公开内容、社区群众、服务对象和志愿者团队等书面意见、建议书、社会评价等相关材料;

  (五)财务资料:基本建设资料、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销凭据、其它财务会计资料等相关材料。

(农村社区档案还应该包括: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资料。)
  
(六)业务资料:自治项目和服务从准备、执行、到绩效评估等一系列相关资料;典型经验和特色服务项目。
  
(七)劳动人事资料: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劳动合同、考核任用培训等相关资料。
  
(八)其他应归档资料(
荣誉记录、影像类、证书类、设备类等)。
  
 第五条  档案的收集、归档
   
凡应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以保证楷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本社区(村)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和年度归档制度,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本社区(村)档案资料归档期对于本社区(村)形成的楷案材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组卷和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在每份材料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加盖戳记,填写页号或件号,并填好卷内目录、立卷人和立卷时间,按田时间顺序排列编写案卷号。
  
 第六条  档案的借阅、归还
      
借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写明借阅目的、借阅期。如无特殊原因,借阅期不可隔日,下班之前应将档案归还,如需二次借阅,次日再次办理借阅手续。
   
非本社区(村)人员借阅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后,经社区(村)负责人核批,方可借阅。

借阅人须爱护档案资料,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抄录、翻印、转借或损坏,不得抽走卷内任何材料。
   
借阅的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如发现遗失、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向社区(村)负责人反映,视情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  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度
   
本制度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上传送的文件归档的电子文件按本制度归档范围确定。
   为维护电子档案安全,每年12月对归档的电子文件件进行备份处理,刻录成光盘保存。
    
第八条  档案的保管期期限
      
本社区(村)档案资料的保管年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其中,党务(群)工作、居、村务资料、自治业务资料、劳动人事资料等永久保存。其他档案资料按国家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九条  档案的销毁
      
本社区(村)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允许不得擅自销毁本机构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员应按档案保存期限做好档案资料的清查工作,对应销毁的档案资料应填写《档案销毁审批表》,经社区(村)相关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档案管理员会同相关人员对已批准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工作,并做好监销记录。

 第十条    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村)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社区(村)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于XXXXX日经XX社区(村)第X届第X次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