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楼(栋)组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有关的条款,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楼(栋)组居民会议的性质
楼组居民会议是楼(栋)组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管理的组织制度、是楼(栋)组居民群众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楼(栋)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楼(栋)组居民会议;
(二)听取楼(栋)组居民群众对社区居委会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和解决楼(栋)组内发生的各种事项;
(四)布置和落实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事务;
(五)楼(栋)组居民自治活动与居民互助项目的牵头。
第四条 楼(栋)组居民会议的议事原则
楼(栋)组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全体楼(栋)组居民意志与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楼(栋)组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区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撤换居民代表、推荐或选举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推选楼(栋)组长、楼(栋)组“八大员”;有业主身份的居民家庭选举业主代表;
(二)制定修改楼组公约,监督楼组居民对《楼(栋)组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楼组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并提出对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的建议;
(五)反映 楼(栋)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六条 楼(栋)组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楼组居民组成或每户居民家庭派一名代表参加会议;
第七条 楼(栋)组长应具备的素质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模范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民的义务;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楼组公约,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关心、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 楼组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楼(栋)组居民的权利:
1、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楼(栋)组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3、被推荐为居民代表候选人的权力。
(二)楼(栋)组居民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楼(栋)组长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楼(栋)组长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3、自觉遵守楼(栋)组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第九条 楼(栋)组长与楼组居民会议的关系
楼(栋)组长是楼(栋)组居民会议的执行者,楼(栋)组长向楼组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楼(栋)组的基本情况。 楼(栋)组长根据楼(栋)组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楼(栋)组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楼(栋)组长必须提请楼组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楼(栋)组居民会议的召开
楼(栋)组居民会议每二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楼(栋)组居民会议的职权;
(二)楼(栋)组长需向楼(栋)组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楼(栋)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社区居委会的居民会议外, 楼(栋)组居民会议由楼(栋)组长召集并主持。 楼(栋)组长应当在楼(栋)组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会议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楼(栋)组居民会议,居民应当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楼组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楼(栋)组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二条 楼(栋)组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楼(栋)组居民会议的决定由楼(栋)组长或者委托楼(栋)组内居民负责组织实施,楼(栋)组长或者委托楼(栋)组内居民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楼(栋)组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楼(栋)组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楼(栋)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楼(栋)组居民会议的决定。
第十三条 实行日期
本制度于XX年X月XX日经XX社区第X居民小组第X次楼(栋)组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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