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 月 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实行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是完善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居民代表作用,确保居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进一步促进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依据。为规范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提高社区居民代表参事议事的能力,保障社区居民或居民家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居民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代表;本居住区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以担任的代表,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居民代表联系居民户,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服务居民、密切联系居民的原则;
(二)执行居民会议决定、遵循工作流程的原则;
(三)注重表现、群众公认原则;
(四)群众志愿、民主协商、尊重居民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居民会议应按照居民自治章程的相关条款,负责制定本规定并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居民代表代表联系户的产生第六条 居“两委会”在征求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居民代表联系户(以本居民小组就近联系为原则)。居民代表联系户确定后,应以多种形式向小组居民公布。
第七条 居民代表联系户的调整。居民代表换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代表联系户。因搬迁等原因,造成与原联系户联系不便,应按照就近联系原则,及时协商调整联系户,告知联系户居民并公布。
第三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发表意见,并征得所代表居民户同意后,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并参与民主决策;
(二)了解和监督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有权对居委会成员、社区社会工作者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居委会的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和要求。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经常地向居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认真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与社区居委会的决定;
(二)配合社区居委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自治服务活动;
(三)居民代表协助居委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做好居民工作;
(四)密切联系居民,做好居民或居民户的意见、建议及收集工作;
(五)认真听取居民户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群众的呼声;严格按照居民会议的流程来办事。
第四章 代表的履职
第十条 居民会议召开前与日常生活中代表履职的流程:
(一)议事程序。
1、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必须提前5天将居“两委会”的提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民代表;
2、居民代表在接到居“两委会”的书面告知后,及时走访联系户居民,以书面形式征求联系户居民的意见;
3、居民代表在会议表决时,必须依据大多数联系户居民的意见,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如赞成与反对的人数相等时,以该居民代表意见为准)
,并将“联系户意见征询表”交居委会归档;
4、居民代表应将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及时反馈给联系户居民,并做好有关解答、解释、宣传工作。
(二)居民代表的职责
1、居民代表应当在参加居民会议3日前,就居民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居民户意见,并在会议会议上如实反映。
2、有表决票事项的会议(如选举下属委员会成员、决定居民自治章程的修改等等),居民代表应该做好表决票送达。
3、鉴于代表区域的实际情况,各居民户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1)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居民户签收;
(2)按照居民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3)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居民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第(2)、(3)项的,应有代表区域内两人以上的居民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代表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所代表的全体居民。
(三)居民代表在日常的生活中,必须同所代表的居民之间进行交流与沟通,了解广大居民的意愿和要求;对一般对象居民代表每年走访所代表的居民(家庭)不少于二次;对意见或建议较多的重点对象每年走访不少于四次;为了方便联系,居民代表可以建立代表联系居民户微信群,通过微信群来联系和服务居民户(群内商量决定的事项,应该保留视频截图,以备存档)。
(四)居民代表联系居民或居民户的要求:
1、深入居民户,关心居民的生活状况,耐心听取居民户的意见和建议,对所代表的居民户的情况要了如指掌;
2、逐户走访,充分发挥代表与居民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及时协调解决走访中居民户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社区居委会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居民代表要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
4、对居民户反应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调查并认真做好走访记录。
(五)居民代表书面意见:
1、居民会议在闭会期间,居民代表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力,书面意见按一事一议的要求进行;书面意见可以代表个人的意见,也可以代表所代表的居民的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居民户的意见应该有所代表相关居民的签字。
2、居民代表在居民代表会议上的表决,只代表个人或者其家庭,不代表其联系的居民;如需代表所代表的居民的意见,必须有所代表的居民的签字或者同意。
3、书面意见的文本格式,由居民委员会制定。
4、书面意见的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收到代表的书面意见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居民代表的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居住区区域内的居民;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居民会议提出辞呈的;
(四)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居民会议的;
(五)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严重违反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与居民公约相关规定或者拒不履行代表义务的。
属于第(一)、(二)项情形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居民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所代表的区域内公告。属于第(四)、(五)项情形的,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其代表资格终止。属于第(三)项情形,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代表辞职情况及时在所代表的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召开召开所代表的区域内楼组居民会议进行补选代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制定居民代表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居民自治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和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