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的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和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务公开,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协助政府公开政务的一项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时间、内容、形式、程序规范,居民满意。
第五条 公开内容
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公共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按任期公开:
1、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及各项自治制度;
2、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及操作流程;
3、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成员分工;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及下属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工作职责;
5、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按年度公开
6、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7、社区实事工程及完成情况;
(三)按季度公开
8、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粮油帮困卡人员名单;
9、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结果及实施情况、社区热点问题解决情况;
(四)按月公开
10、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及时公开
11、居民会议对重要社区事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情况;
12、社区慈善募捐情况;
13、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居民关心的内容,并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公开形式
以下几种形式在居务公开中同时采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居务公开栏公开(第五条第3、5、6、7、8、9、10、11、12、13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上墙公开(第五条第2、4项);
(三)印发材料上门到户及利用网络等形式公开(第五条第1项);
(四)居民会议公开(第五条第5、6、7、8、9项);
第七条 公开程序
(一)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社区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逐项签字;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研究,作出答复。
第八条 公开栏设置
居务公开栏设置在居民主要出入便于阅看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十日为居务公开栏公开日。
第九条 监督机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监督委员会,负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社区监督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知识的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可以列席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监督措施
社区监督委员会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与居民会议决定相违背,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社区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
社区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社区监督委员会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工作档案
居务公开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顺序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嘉定区居务公开实施办法》(嘉府[2000]16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