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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时间:2015-03-18 19:41:15     来源:     查看: 366

 XX村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XXXXXXXX日村民会议通过

XXXXXXXX日村民会议第   次修订

 

(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促进村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和村党总支领导下,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所有各类组织、村民、居住(工作)在本村的来沪人员及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其执行情况。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本村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实行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违背或抵触。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总支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力。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全体村民组成。其职权如下: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干部工作,并提出审议、评议意见;

(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委员会重要工作制度;

(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区发展规划和涉及村民利益、权益的重大事项及应当交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讨论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召开的村民会议所提出的议题。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不得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违背,不得侵犯村民人身、名誉、财产等合法权利。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必须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根据村民会议授权,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如下职权:

(讨论决定村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办法;

(讨论决定新建、改扩建生产用房、基础设施、体育文化、公益事业等工程项目;

(三)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村经济合同的签订;

(讨论决定村年度财务预算,听取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讨论决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和从事村务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的发放方案;

(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制定和修订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外的村民自治制度;

(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九)讨论决定纠正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不当决定和工作偏差;

(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补选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代表的产生、罢免、补选办法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决定的生效条件和实施等,根据《XX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村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就近联系的原则,确定村民代表所联系的户,并及时告知。村民代表应经常与联系户保持沟通,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联系户的意见、建议。遇村重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多数联系户的意见作出选择,具体根据《XX村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本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和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每届村民 委员会组成人数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在六十周岁以下,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身体健康,办事公道,为人正派,遵纪守法,作风正,有能力,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七至九人组成,应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成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和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组织实施经济、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社区治理、安全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的监督。

(根据村民意见和本村实际,提出村经济、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意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组织实施各项自治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密切联系村民、尊重村民意愿、关心村民生产和生活、保障村民合法利益;

2、组织开展村级经济发展工作和活动,为本村和驻村企业及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质服务。关心、支持村民家庭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技术、设施和销售的扶持及帮助;

3、尊重各类经济组织、企业依法独立的经营权和发展自主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权利。依法管理本村集体土地和财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4、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学习、文体娱乐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本村文明水平和村民文明素质;

5、 保护和改善本村生态环境,保持生产和生活环境的优美、整洁、卫生;

6、 关心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必要的文化、健身活动设施及场所;

7、 做好培训、联系、协调、推荐等工作,为村民创造上岗就业或再就业的条件;

8、 建立、健全新村民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组织开展各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挥他们在推进本村经济、社区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9、 办理本村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0、做好村民的信访工作,听取和及时处理、解决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营造邻里和村民之间和睦、融洽相处的和谐氛围;

11、协助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维护本村的社区治安。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村民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所有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各自的分工负责,并告知村民。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学习制度。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明确工作方向,提高政治思想、认识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会议制度。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决定工作措施、办法;

(岗位责任制度。所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工作人员都应明确岗位工作的任务、目标和质量标准,并依此为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同报酬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密切联系村民制度。每个村民委员会成员都要深入走访村民小组和村民,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村民排忧解难。实行包片、包户联系工作制度,每月对每个村民户联系不少于一次;

(民主生活会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民主生活会,听取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回顾、检查工作情况和工作作风表现,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七)制定考核管理制度。对村“两委会”成员、全体村务工作人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实施分层分级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同报酬挂钩;

(八)制定村民民主评议制度。村“两委会”成员、村务工作人员以及由村集体经济承担补贴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接受村民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的政策;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勤政廉政,关心群众疾苦,努力为村民谋利益,办事公道;

(三)密切联系群众,会做群众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村民自治意识强,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严以律己,为人表率;

(热爱农村基层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善于学习,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

(坚持集体领导,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发展、社区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民政事务、新村民服务管理等专业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社区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对人口、生态环境和基层社会管理中的“顽症”以及村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  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和组务公开制度,在村民民主监督下开展以资金、资产、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村(组)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内容、方法、程序等执行《XX村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村干部和村务工作人员的报酬,参照镇考核分配水平,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告知村民。

 

第三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或七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两委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条线干部,村财会人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两委会”应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挂牌。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务公开内容、时间、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三)参与制定本村财务预、决算,参与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

(四)每月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本村上月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审核;

(五)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督;

(六)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两委会”成员、村民组长以及享受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支持和配合村“两委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收集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两委会”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属组织和最基本的自治单位,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本组的资金、资产、资源、村民自治、组务公开等各项工作,向全组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其职权如下:

(一)推选产生本小组的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组长;

(二)罢免本小组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

(三)讨论决定本小组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和处置;

(四)讨论决定本小组公益事项的办理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小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户的代表提议召开小组会议的议题。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村的村规民约、各项自治制度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协助村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小组长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文化程度一般在XX以上,在本组有一定威望和群众基础,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其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安排好本组村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管理小组村民承包使用的土地、各种自然资源及集体财产,组织小组村民开展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自我服务,关心小组村民的生活,维护小组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来沪人员服务管理、宣传和维权工作;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村民小组工作,充分发挥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本村建立组务工作站。组务工作站一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工作站成员由本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新村民代表组成。组务工作站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商议和处理本小组的事务。如遇重大事项,组务工作站形成意见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的报酬,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工作考核后兑现。

 

第五节  村民

    

第二十七条  村民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对本村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知情权;

(四)享有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益和福利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村民在本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公民应尽的各项义务;

(二)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包括依法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完成义务献血等),为国家和集体多作贡献;

(三)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四)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其他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支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组长开展工作;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经济管理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村的土地,包括集体用地和村民承包地、口粮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均属村民集体所有,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转让土地。

第三十条  本村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在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统一进行管理。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土地管理规定,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均需自觉遵守。根据需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的承包地、口粮地、自留地统一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村民新建或翻建住房及附属设施,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造。严禁改变批文规定超面积建造、移位建造等;严禁搭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拒不履行自拆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实施助拆、代拆,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在一定期间内本村享受的福利待遇。

村民经批准异地新建住房,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宅基地归还集体。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因发展需要而征用土地,村民应当无条件服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公开土地征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单位和农田承包人均应向村民委员会缴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以用地合同规定为准,按年缴纳,不得拖延。如有特殊情况变更缴费标准或交纳时限,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国家收费的,按规定标准由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家缴纳。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土地和公共部位堆放物品,确需临时堆放的,应得到村民委员会同意。禁止以任何方式毁坏土地。如有发生上述行为,村民委员会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样。

 

农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村农业生产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生产方式。各承包户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的计划安排种植,保证国家规定的任务。

第三十六条  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不失农时地搞好种、管、收,学会科学种田,提高耕种水平。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水利、灌溉、机耕、机割、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和队伍,为农户提供良好的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植保、气象信息、农业保险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应收取的农业生产费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承包种植户应当保护、珍惜每一寸耕地,充分利用和发挥耕地效用,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企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村集体企业属全体村民所有,生产经营权归企业。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股份制企业属全体股东所有,生产经营权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责任人。

第四十条  本村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村民委员会聘任,向村民委员会和全体职工负责,财务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委派;其他管理人员由法人代表聘任,向法人代表负责。聘任均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受聘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聘任方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股份制企业设立董事会,法人代表和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推选产生,经营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经营管理方式,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村集体企业的资产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与企业法人代表商定年资产增值的比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企业法人代表对资产增值负责。企业增加投资,提出可行性报告后,5万元以下由企业决定,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村民委员会决定,10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企业法人代表应当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改变生产规模、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先征得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内部管理,由法人代表负全责并接受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本村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招用职工,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招用条件,在村民委员会监督下,面向全体村民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招工中禁止歧视女性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禁止招用童工。特殊困难对象,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在招用名额内予以照顾安排工作。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招用外村劳动力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招用外地劳动力,执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村企业职工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或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企业可以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四十四条  本村企业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效挂钩。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的报酬与净利挂钩,报酬额由村“两委会”拟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他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分配方案需经职工代表会议或者职工会议通过。股份制企业的劳动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入股者年终可享受股息和红利分配,经营风险由股东共同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村企业应当自觉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接受审计和财务监管,依法纳税,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村民委员会上交款项。

第四十六条  本村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会议或者职工会议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本村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应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严禁违法排污,一经发现,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制止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听劝阻且造成损失、损害的,或产生环保违法事件和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严重纠纷或群访事件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村财务人员在上级管理部门指导下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村民委员会和财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禁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本村财务工作任务如下:

(一) 及时建立各种财务账目,做到账册、账证、账实相符,凭证合法、齐全,并准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

(二) 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

(三) 加强财务预决算,量力而行办各种事业,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财务意见和建议,当好助手;

(四) 积极筹措资金,满足发展生产和建设的需要;

(五) 管好集体资产,保证其不受损失;

(六) 加强对本村所属集体经济单位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完整保管好财务档案。

第五十条  本村预算外资金使用5万元以内(包括5万元),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使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包括10万元)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使用;10万元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使用。本村可支配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企业投资、工程建设、公益事业、村民福利和村务管理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本村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对村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理财,各项收支必须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账。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将未被村民委员会采纳的意见,提请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民主理财内容、方法、程序等,执行《XX村民主理财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村建立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请具有合法审计资格的部门对上年本村的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年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需及时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村民委员会换届前必须进行审计。本村所属集体经济单位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年度审计,必要时请审计部门年审。

本村财务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所属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坚持财务制度,在经济管理中尊重财务人员的意见,发挥财务人员的积极作用。

村和所属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控股企业财会人员应当相对稳定。集体经济组织调整财会人员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未办妥交接手续,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社区秩序

 

村风民俗

 

第五十四条  本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村民要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每个家庭要争创“文明户”、“新风户”。

第五十五条  本村大力提倡婚事新办、简办,破除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陋习,反对索取巨额彩礼。村民要以节俭办婚事为荣,挥霍浪费为耻。

第五十六条  本村大力提倡厚养薄葬,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晚辈要孝敬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老年人谢世后,一切丧事从简。

第五十七条  本村反对一切封建迷信活动,村民要相信科学,不信鬼神。严禁为他人搞迷信活动,严禁以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严禁在公益性埋葬点立碑。 

第五十八条  本村维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村民要增强法制观念,并自觉抵制侵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村民、来沪人员和工作、生活在本村的其他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倒垃圾,不将各种污物倒入河中污染水源,不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做到个人、家庭、公共环境三卫生,村容村貌整洁。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六十条  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待人礼貌,说话和气;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计较小事,不损人利己;以团结为重,求和睦相处。

第六十一条  邻里在生产、经营、借款等交往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注重诚信,经济往来清楚。

第六十二条  村民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加强监护和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儿童之间发生矛盾,双方家长应当加强对各自儿童的教育。

第六十三条  因饲养动物毁坏他人财物的,饲养人应当主动赔礼道歉,对方有要求赔偿的,饲养人应当进行赔偿,并及时改变饲养方式,防止继续出现毁坏他人财物的现象。因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饲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为预防狂犬病,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批准养犬的,必须拴养和按时接种疫苗。

第六十四条  邻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当理智对待,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互谅互让,求大同、存小异。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当通过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双方应当尊重调解意见。调解不成的,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双方在纠纷中不应感情用事,切忌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五条  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应婚前同居、禁止违法婚姻。违法婚姻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及分居住房等达成协议,双方同时到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自愿离婚但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六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相互支持。严禁家庭暴力行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违反规定生育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鼓励年轻人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严禁弃婴、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违者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敬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禁止歧视、虐待老年人和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赡养人、抚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由村民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四节 社区治安

 

第七十条  村民、来沪人员和工作、生活在本村的其他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不侵犯他人和集体利益,不妨害公共安全,不扰乱社会秩序,不违法犯罪,并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不谩骂、侮辱他人,不搬弄是非,不造谣惑众;

(二)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凌强欺弱;

(三)不偷窃,不诈骗,不走私;

(四)不侮辱妇女,不破坏他人家庭幸福;

(五)不赌博,不吸毒,不传播淫秽物品;

(六)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私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七)不毁坏集体财产,不侵占集体和他人土地,不违法搭建棚舍、房屋,不在公共土地上乱种植、乱堆物;

(八)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不以不正当手段,窃取水、电和其他资源;

(十)不参加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不参加任何非法活动;

第七十一条  村民有违反第七十条行为规范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情节轻微,可免于治安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造成他人或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新村民服务管理委员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是本村村民的,可以取消其在一定期间内本村享受的福利待遇;在村办企业或驻村企业工作的,可由企业酌情扣发其奖金。

第七十二条  本村开展群防群治活动。所有村民都应当增强防范意识,维护本村治安,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见义勇为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或者报上级予以表彰。

第七十三条  严禁在本村范围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村民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村民委员会对举报人员(情况属实),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五节 人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入住本村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居住信息登记;入住本村的来沪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和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主动办理居住证件。

第七十五条  本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使用来沪人员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在劳动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用工单位对来沪人员的生产安全、食品卫生、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十六条  居住在本村的来沪人员必须持有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三)劳动合同或就业状况证明材料;

(四)人员信息采集登记或居住证件;

(五)育龄人员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卫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生育证。

第七十七条  本村建立新村民服务管理委员会。新村民服务管理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属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为新村民服务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七十八条  居住在本村的村民和来沪人员,应主动交纳(每人每月XX元)卫生费,用于本村环境卫生管理。

本村村民的卫生费,在村、组集体资金中列支。具体按照《XX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节 房屋管理

 

第七十九条  村民或集体单位向来沪人员出租住房,必须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并到村民委员会办理房屋出租申报备案,按村民委员会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双方或三方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等。

八十  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住房的,房屋出租人须与属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须建立承租人信息登记簿,准确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并协助村民委员会落实对承租人的服务管理。

第八十一条  来沪人员或其他人员租房入住本村的,应在三日之内,主动向辖区社区综合协管员或到村人口信息采集室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用工单位应当督促来沪人员及时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社会保障

 

第八十二条  本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保证农村人口在晚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投保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自负,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民主确定。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重复参保。

第八十三条  本村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户为单位进行参合,按照规定交足个人部分基金的,均可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十四条  本村保障所有“供养老人”(五保户)的生活,保证向“供养老人”提供应当由村承担的生活供养部分费用。

第八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拥军优属政策,落实烈军属优抚待遇。村民委员会应随时关心烈军属家庭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帮助排忧解难。

第八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康复服务、教育、劳动、文化生活的权利,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村民委员会应支持村残疾人协会开展各项工作,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十七条  本村实施大病风险救助保障制度,对重病、大病医疗费用巨额的村民,除市、区、镇规定的以外,村视情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八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财力情况,设立若干村民福利待遇项目。具体按照《XXXXXX制度》执行。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之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