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组织
居民会议
居民代表
社区居委会
睦邻点
社区服务机构
党群服务中心
社会工作站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章程与公约
“三会”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
社区评价
事务公开
社区成员
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秩序
社规民约
邻里关系
疫情管理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草案)
2002年6月8日居民会议制定
2021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居民(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为推动XX社区民主自治,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社区位于XX镇(街道)东南部,由XX小区、XX小区(东至XX路、南至XX路、西至XX路、北至XX路)等X个自然小区所组成。
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党(总)支部领导下,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本社区居委会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日常工作接受XX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是
社区自治和社区治理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各类组织及社区成员单位。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执行,社区党(总)支部、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社区监督委员会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二章 社区党组织
第四条 社区党(总)支部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的领导下、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社区居委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治理体系。
第五条 社区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整合区域内社会资源,以党的建设,引领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参与社区社会治理工作,依法参与社区居民自治工作;
(二)发挥社区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社区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社区稳定;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党员和居民群众对区域发展和治理、社区建设和管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社区各(党支部)党小组落实党员大会的工作情况;
(五)组织区域内社区成员单位、共建单位、党员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与社区居民相关的工作进行评判;
(六)领导和协调区域范围内党的基层统战工作、群团(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志愿者)工作、社区社会组织工作;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带领广大党员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可以采用全体居民参加或以书面征求户意见或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居民会议:
(一)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二)需要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
(三)有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
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居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的过半数人数通过才有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全体居民及社区成员应当服从居民会议的决定。
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
第七条 居民会议职责: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八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本社区居民会议设常务工作机构。
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名、委员6名;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担任。
常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居民会议;
(二)听取居民群众对居委会自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居委会落实居民会议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社区成员单位对居委会工作进行评判。
常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会议三种形式,即全体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但是,如何来区别和实施居民会议的作用,即社区居委会需要这样一个机构来组织实施,特别是党政分设的居委会,应该有这样组织机构,以保证党的绝对领导】
第九条 凡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居民代表
第十条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本居住区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本社区建立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按照就近联系的原则,确定居民代表所联系的户。
居民代表应经常与联系户保持沟通,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联系户的意见、建议。遇到重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多数联系户的意见做出选择。
居民代表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区工作;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并参与民主决策;居民代表应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委会成员和居民楼组长做好居民工作。
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居民代表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征求其所代表的居民意见,并把意见、建议或表决单交于大会筹备组或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
居民代表应随时掌握联系户变更的情况,并把居民户变动的情况和居民代表联系户清册变更的情况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居民代表联系居民户制度,就是完善了居民户代表会议(居民会议的第二种形式)和居民代表会议中与居民会议内含的关联,其操作过程简单实用,明确了居民代表的义务与职责、明确了居民户与居民代表的关系、明确了居民代表在召开居民会议前,应该怎样与所代表的居民联系与沟通,从而保障了广大居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力,较好地发挥了居民代表联系居民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实现居民群众有平台参与社区管理与治理。】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其成员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委员的具体职数由居民会议决定。
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社区居委会成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居民会议布置的任务;
(二)积极协助或办理政府要求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广泛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充分反映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五)为各下属委员会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机制;对各下属委员会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社区居委会工作;副主任和委员协助主任开展服务居民和组织居民进行自治活动。
社区居委会议事规则:
(一)社区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
(二)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服务好居民与协助政府办好公共服务是社区居委会基本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生育健康、社区教育、文化体育、费消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疫情防控、疫苗接种等公共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安全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街道或者乡镇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五)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安全宣传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节 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委员会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生育健康、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本社区建立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委员会建设制度和居民自治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居民在社区事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民主决策中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 本着
下属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办事机构的原则,社区下属委员会的建设,最大限度的体现能为居民群众办事或方便居民群众办事;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立,其服务内容应函盖社区所有公共事务和所有与政府相对应的条线工作。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健康、老龄群团、文明共建、环境与物业、社区事务协商、新居民服务与管理八大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下属委员会由居民代表和其他热心社区工作的5至7人组成,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其成员由居民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其主任由居委会成员或居民担任。
其中环境与物业委员会成员其身份一定为本社区的业主,并负责社区垃圾分类工作①。为了公正地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的工作,社区中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单位的成员,不得担任环境与物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各下属委员会承担的是居委会条线工作,主要的任务是:
(一)协助区职能部门和XX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服务、社区治安、公共卫生、优生优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工作。
(二)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社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的呼声;代表居委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各下属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按照XX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委员会建设制度所规定的相应条款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委会各下属委员会委员中,以民主协商方式推选产生。
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委员会成员会议议题;
(三)按照居民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第十九条 社区各下属委员会办公场所由社区居委会统筹安排解决;各委员会工作经费执行预算制,每年年底由各委员会进行申报,报居民代表会议批准后执行。
各下属委员会成员代表居委会实行社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的安排由各委员会自己决定。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多层楼房以单一门牌号为一个楼组;高层住宅以分层设立楼组,一般不超过22户。
本社区实行楼组居民会议制度。
本社区以便于联系为原则,按照居民楼号划分居民楼组。居民楼组设组长一名;由本楼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楼组换届后,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新老组长的交接工作。
楼组长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居民楼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楼组召开居民会议,共商共议楼组事务;
(二)协助社区居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居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三)掌握居民及家庭信息,帮助居民户之间相互了解、相互熟悉,发挥楼组长与居民之间与居民家庭之间纽带与桥梁作用;
(四)调解邻里纠纷,化解矛盾;
(五)听取并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上报社区居委会并及时向居民反馈意见;
(六)做好居民家庭垃圾分类的指导工作;
(七)做好楼组微信群的群主工作;
(八)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楼组居民会议必须有本居民楼组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决定必须有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楼组居民会议职权如下:
(一)选举本楼组的居民代表,推荐社区居委会委员、下属委员会候选人,推选业主召集人和居民楼组长;
(二)更换本楼组选出的居民代表、业主召集人及居民楼组长;
(三)讨论决定楼组三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户代表提议召开楼组会议的议题;
(四)讨论与协商解决本楼组内部发生的问题;
(五)制定楼组居民会议制度与楼组居民公约;
(六)讨论与决定其他属于楼组范围内的事项。
楼组居民会议由居民楼组长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长应当在居民楼组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
楼组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各项自治制度相抵触。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社区建设。
社区的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等群众团体是社区建设、居民自治的主要力量之一,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各自的章程与流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社区内居民自发形成,自愿参加的各类健身、娱乐、休闲、公益服务等活动松散型社会组织与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引导;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应通过备案管理,方可开展活动。
群众活动团队负责人,由团队内部推选产生,任期由居民自己协商决定;各支群众活动团队中有3名以上党员的,应分别成立党小组。
本社区老龄群团委员会负责社区群众活动团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节 睦邻点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睦邻点(以下简称睦邻点)是指社区内邻近居住的老年人,依托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通过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自助互助等方式,开展生活照护、精神慰籍、社区参与等活动的社区自组织。
第二十六条 睦邻点建设的几个原则:
(一)自愿自治。睦邻点由居民自愿发起,成员自主加入,自我运行管理。
(二)因地制宜。根据所在社区的老年人需求、服务资源、经济状况、文化特色等要素,多样化、多元化发展。
(三)邻里互助。在社区小组层面推动形成邻里互助圈,鼓励低龄老年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帮助高龄老年人,鼓励家属、社区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互助,促进非正式照料体系发展。
(四)社区引导。社区对睦邻点的整体发展进行引导和支持,促进睦邻点自我运行、分类发展,加强社区资源与睦邻点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五)邻里社交。通过各类学习交流联谊活动,促进老年人增进交往、互相关爱、融入社区,为社区老年人建立新社交空间。
(六)非正式照料。提供针对睦邻点成员养老需求的互助式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助餐助医等养老服务。
(七)供需对接。对接社区为老服务资源,成为养老服务咨询代办、志愿和公益服务配送、服务需求传递的站点。将睦邻点网络作为为老服务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宣传窗口。
第二十七条 睦邻点是居民自发的群众性自治活动团队、是XX社区居委会联系居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睦邻点建设要以居民为主体,重在群众的广泛参与。
睦邻点负责人,由居民自己推选产生,任期由居民自己协商决定;睦邻点成员有三名以上的党员,须成立党小组。
社区居委会下属老龄群团委员会负责社区中各睦邻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社区尊重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宏扬社区睦邻文化;居委会支持和鼓励居民参与睦邻点建设,特别提倡睦邻点活动从文化娱乐型向生活互助型转变:
(一)睦邻点由发起人(团队)组织志愿者进行自我管理,形成内部管理制度或约定,鼓励进行公示。
(二)睦邻点的内部事务原则上由睦邻点管理团队自行解决。若因故发生重大事宜,无法内部自我解决时,可由所在社区的居委、居委会老年协会等组织进行协调解决。
(三)允许睦邻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自然解散,相关特定条件可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四章 社区服务机构
第一节 党群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由社区党组织牵头,按照建设管理、有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经费保障、专门人员的做法,在本社区建立为党员群众服务的共享空间,其核心是服务党员和广大群众,它面向全社区开放,并悬挂统一的标识和标牌,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工担任,统一着装、是党员的需佩戴党徽工作牌上岗。服务内容:涵盖思想教育、政治引领、心理疏导、协调沟通、整合资源、落实事项、党群共建、基层治理等各个方面,做到党的工作全覆盖,服务群众零距离,项目工作扁平化。
第三十条 党群服务中心是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站服务党员群众的窗口阵地,是党建宣传、党群服务、活动组织、资源互通的党群红色阵地,其负责人由党员担任,工作包含建设、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四大板块,具备党团组织事务办理、群众办事、办公、接访、会议、教育培训、谈心谈话、宣传展示、图书阅览、群团活动、志愿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政务直通服务、人才服务等功能,也是社区社会工作者服务居民群众的主要阵地。
第二节 社会工作站
第三十一条 社区社会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工站)是由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一种新型管理和服务模式。
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工总站(进行民非登记)派出社工的承担政府行政性和社会性事务,目的是减轻居委会工作负担。XX社区社工站成员由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工总站委派,XX社区社工站社工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社工站的主要任务: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行政性事务和与居民区相关的社会性事务;协助居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开展便民和利民的公共服务;动员社区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工站、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与居委会共同享有对办公用房和设施、物品的使用权,共同享有对办公经费的支配权并执行财务纪律、协助做好社区居委会台账工作。
XX社区社工站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窗口单位)服务,认真做好居民群众接待工作和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三节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第三十四条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是社区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积极探索小区文明创建活动,通过以站为基点,发挥社区党组织在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领导、牵头作用,统筹社区建设各方力量,整合资源,发挥党员先进性,加强党群联系,强化志愿服务的体系建设,从而形成小区合力,提升社区的文明水平,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打造具有小区特色文明品牌。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在社区党(总)支部和街道(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以供需对接、注册认证、宣传引导、项目孵化、团队培育等功能化的运作,宣传新思想、修身新面貌、城市新形象、文明新风尚、文化新生活、志愿新力量,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由站长、副站长和委员七人组成,其中应有本社区的社区党组织负责政治思想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宣传教育与具备社区志愿者团队管理知识的人员和德高望重的居民。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的任期由社区党组织决定,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
第五章 基本制度
第一节 章程与公约
第三十六条 居民自治章程对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实际,组织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本社区依法建立居民自治章程与居民公约制订流程。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制定后的草案应当报街镇审核,审核后的章程与公约经居民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送街镇社区管理部门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第三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本社区实行三会(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并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居民小组会议等民主自治制度及操作流程,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三会”制度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加以制订,并由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社区建立如下民主自治管理制度:
(一)社区协商制度;
(二)社区联席会议制度
(三)居民代表联系居民户制度;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制度;
(六)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七)社区监督委员会制度;
(八)楼组居民会议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一)至(七)项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加以制订,并由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楼组居民会议制度》由楼组居民户制定,并由楼组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楼组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区居委会建立如下内部工作制度: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方式,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
(二)社区居委会例会制度;
(三)“xx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和访问居民事项);
(四)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错时值班制度,(通过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五)联系居民、辖区单位制度;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财物保管制度;
(八)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九)社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社区资金和经费使用若干规定;
(十一)廉洁勤政制度。
第一节 社区评价
第四十条 在XX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本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②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评议程序: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居委委员和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主任对所分管的工作分别进行
述职后,并由居民群众对居委会成员进行评议或打分。
汇总群众对居委会成员的评议意见由社区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居委会对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居务工作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监督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第二节 社区监督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社区实行社区监督委员会制度,社区监督委员会实行公开挂牌,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社区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七人组成,其中应有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德高望重的居民;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居民担任。
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利益相关方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等不得担任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四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居民会议决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区居务公开、物业收费公开、小区业委会事务公开等公开内容、时间、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三)主持召开会议对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小区业委会等成员及社区相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收集和反映居民(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或组织及时作出答复。
(五)向XXX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节 事务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社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和社工的工作评价;
(七)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社区居委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规和行业的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小区物业日常管理中的各类事项。
第四节 社区协商
第四十六条 本社区实行社区民主协商制度。
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本社区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都是本社区的成员,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活动,支持社区建设工作,并遵守社区居委会的有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社区议事协商必须坚持公开性、平等性、效率性、中立性、行动性规则:
(一)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
(二)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八条 社区民主协商制度主要内容:
(一)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收集、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参与社区建设与发展,如居民章程和公约的制定和调研;
(二)参与居民区重大事务调查和论证。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社区“两委会”的重要决定,推动有关力量和社区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三)代表大多数居民利益,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讨论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社区实事工程或社区必定要完成的事项;需要讨论的其它事项等。
(五)对社区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社区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议事,对社区居民涉及多方利益的矛盾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
(六)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包括物业服务公司和其它服务性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七)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事情举办听证会;社会救济人员家庭的经济情况的审查。
第七章 社区成员
第四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决定社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五十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制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参与社区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制止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
(四)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文明楼组、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六)居民新入住本社区,应及时向社区及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便于社区管理及权利享受。
第五十一条 夫妻间应当互敬互爱,相互支持,严禁家庭暴力行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子女自觉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大力提倡厚养薄葬,老年人谢世后,一切丧事从简。
第五十三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疫情防控,不乱倒乱扔垃圾,不高空抛物,不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做到个人、家庭、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节 社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与帮助,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五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政治上接受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活动时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与指导。
本社区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民间组织预警网络。
第五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并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
第五十七条 根据社区老龄化的特点,社区居委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解决XX社区中各层次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事务和居民社区养老问
题。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日常工作中接受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
第五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所、社区居委会,邀请房管所、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所、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建议。
第六十条 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以自治的方法帮助业委会规范运作,并贯穿于业委会筹备、产生、换届、变更、注销和日常运作中;并引导业委会广泛运用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处理小区物业管理事务,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一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中凡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情况,如选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动用维修资金、实施房屋大修等,居委会应督促业委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六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工作的日常监督,代表本居民社区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定期听取业主对业委会的反映,帮助业委会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向房管部门通报。
居委会应指导和帮助业委会建立会议信息发布制度、档案印章管理制度以及业主接待和定期报告制度。
本社区内实行各小区业委会值班制度。
第五节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小区时应当与业主大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业主信息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街道(乡镇)房管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对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有关信息资料,应当定期予以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六十六条 在社区内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以属地原则接受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
根据社区资源共享的原则,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社区协商的结果,在保证自己的企业作业安全、工作秩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便民利民的服务设施。
第六十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有关治安、环境污染、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发生和居民产生矛盾或者纠纷,由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双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涉及大多数居民群众利益事项,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社区域内书面公布经营项目及其整改事项。
第六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下属的各委员会,按各自的分工全面负责管理、协调居民的日常事务;小区业委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自治的方式管理和协调业主的各项事务;居民以自我管理的方式并通过居民小组会议的召开,协商和解决楼组居民自己的事务。
第七十条 按照人群、功能特点建立健全社区内志愿者、老年人、青少年、妇女、残疾人以及各类兴趣爱好者等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符合社情民意的章程与规则,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社区提倡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家庭之间开展邻里互助和社区互助等自我服务活动;鼓励支持社区居民以社区为家,自觉地为社区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设施等居民事务提供无偿服务。
第七十二条 本社区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通过志愿者服务信息公开,推动社区居民、社区单位间互助活动的开展。
第七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依靠社区居民办好社区学校、居民学习小组、睦邻点等教学点;发动社区居民因地制宜,开展社区文化、社区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第七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通过组织各种文体活动并运用家庭文化、楼组文化、广场文化等载体,提高社区成员的道德修养;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组等活动,积极创造邻里关系和睦的社区人际氛围。
第七十五条 本社区提倡邻里互助、培养文明习惯;增强科普意识、提高文化品位;尊老爱幼、夫妻共敬;遵纪守法,遵守自治章程和社规民约为重点,树立文明向上的社区风气。
第七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所有工作人员接受社区监督委员会、社区居民的监督,社区居民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座谈会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第七十七条 本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监督委员会、社区居民与社区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批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对涉及大多数社区居民的重大利益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汇报、反映。
第七十八条 本社区以居民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全体居民或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社规民约,来约束和规范社区成员的行为。社区居委会下属的各委员会,按各自的分工全面负责管理、协调居民的日常事务;小区业委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自治的方式管理和协调业主的各项事务;居民以自我管理的方式并通过居民小组会议的召开,协商和解决楼组居民自己的事务。
制定社规民约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召开居民会议、业主大会 、楼组居民会议或者相关的会议,有关程序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
七十九条 按照人群、功能特点建立健全社区内志愿者、老年人、青少年、妇女、残疾人以及各类兴趣爱好者等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符合社情民意的章程与规则,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工作。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八十条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待人礼貌,说话和气;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计较小事,不损人利己;以团结为重,求和睦相处。
第八十一条 居民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加强监护和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矛盾,双方家长应当加强其教育。
第三节 社区文化
第八十二条 本社区坚持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居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区发展各方面,以转化为居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坚持居委干部带头,从居民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
第八十三条 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 广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发展乡贤文化、民俗历史传统文化、中华慈孝文化,认真做好社区的家风、家训、家教的传承和光大工作;认真做好“社区有春晚“、”老人生日会“、”儿歌大家唱“、”戏曲大舞台“、”黄草编织情“、”居民老物件“等社区文化品牌工作。
第八十四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推进社区的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居民的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第八十五条 社区居民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噪声污染、餐饮业污染、垃圾不分类及其它污染物防治和整治工作,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
第八十六条 社区居民应自觉维护社区生态环境秩序, 以自身良好素质维护生态社区环境的和谐。
(一)公共部位请勿堆放自行车、儿童车及其他杂物;
(二)有证饲养宠物。遛狗时给狗戴上遛狗绳,同时随身携带工具,及时清理粪便,并防宠物扰民、宠物咬人;
(三)在社区内严禁饲养鸡鸭等禽类;
(四)严禁破坏社区公共场所的绿化,严禁占地毁绿乱种植;
(五)不高空抛物、不乱丢垃圾,烟蒂、果皮、纸屑等垃圾随手放入垃圾箱内,保持环境整洁;
(六)居民家庭做好防火、防爆、防传染病等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和报告。
上述现象一经发现,物业服务公司应做好教育劝阻工作。劝阻无效,居委会应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整治。
第五节 房屋管理
第八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或集体单位向有需求人员出租住房,要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房屋出租申报备案,按社区居民委会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双方或三方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等。
第八十八条 本社区居民应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不可“群租”③,一经发现,社区居委会应当劝其自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拒不履行自行整改的,社区居委会应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整治。
第八十九条 本社区不可搭建违法建筑④,一经发现,小区业委会应当劝其自行拆除,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拒不履行自拆的,社区居委会应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拆除。
第九十条 本社区不可“居改非”⑤,一经发现,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整治。
第六节 疫情管理
第九十一条 按照疫情I级响应的等级,社区居民会议和小区业主大会应该及时地对社区所有的物业管理的小区,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封闭小区后只保留一个进出通道。
第九十二条 在小区封闭期间,全体居民和业主应该积极响应:
(一)严格小区进出车辆、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小区车辆、人员进行核查登记,并要求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本小区人员进出实行门禁卡出入管理,非本小区居住人员不得进入小区,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非居住本小区的疫情重点地区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快递、外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由业主到大门外自行领取物件。
(二)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员。有外省及疫情重点地区行程史的人员,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及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居住在本小区的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有疫情重点地区行程史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14天居家隔离观察,须单人单间,不得外出,明确管控责任人。小区一旦发生确诊病例情况,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封闭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
(三)督促及时就医就诊。居民或业主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居家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及时向街道和社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由医疗卫生机构将患者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确保第一时间得到诊断治疗。
(四)加强小区环境治理和出租房管理。防疫期间做好小区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电梯消杀等工作,建立消杀工作台账。物业服务公司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治工作。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遇有情况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五)严控公共场所。小区内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
(六)暂停各类工程施工。小区内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煤气管道改造等工程一律暂停施工。水电煤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并对施工人员测温和登记。
第九十三条 防疫期间的行为规范:
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出,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居民户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注:①垃圾分类属于生态与资源环境建设工作,所以其在社区居委会工作条线由下属环境与物业委员会负责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垃圾分类的社区管理工作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街(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发动、宣传、指导、服务、保障垃圾分类工作顺利进行;并对垃圾分类的作业单位进行监督。
②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是指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居委委员、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俗称“居委干部”。其主要特征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其任职和罢免由居民会议决定。
③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④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⑤“居改非”是指业主擅自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使用,从事办公、商业、旅馆、仓储,甚至生产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说明:本章程为草案,发给每户居民作为表决签字时的参考。经本次居民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时,为了节约纸张材料,本章程不再重印,即本章程作为正式文本。